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5-10-20)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0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雅馨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劉雅馨自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16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
    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
    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
    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
    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
    入不足以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1,472,008元,前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消債條例前置
    協商,但協商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約26,000元,扣
    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及扶養費後,實不足以清償債務,爰請求
    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勞保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戶籍謄本、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
    清單等為證,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
    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
    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
    ,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
    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
    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10月20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