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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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9
案號:消債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范霈晴(即范惠敏即范雪娥)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范霈晴(即范惠敏即范雪娥)自中華民國114年9 月19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2,845,426元, 前曾申請消債條例前置協商,但協商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 月收入46,48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及扶養費後,實不足 以清償償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回覆書、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 書、存摺(存款交易明細)影本等為證。顯見其每月收入扣 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 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 元,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條第 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 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9月18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日晟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