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5-10-27)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7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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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頤安即廖玉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啟鳳
林建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廖頤安即廖玉雯自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16時
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
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974,071元,前
曾聲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28,590元
,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債務,爰請求准
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110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本
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36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薪資袋、
存摺(存款交易明細)影本等為證,並有本院112年度司消
債調字第436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
除必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
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已
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
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10月27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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