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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5-12-26)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6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旦堂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旦堂自中華民國 114年12月26日16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1,013,211元,
  前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約28,0
  0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爰請求
  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存摺影本、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本院 112年
  度司消債調字第 393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債務人財產清單
  、所得及收入清單、保險單資料等為證。並有本院 112年度
  司消債調字第 393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可稽。顯見其每月收
  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
  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
  且已不能清償,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條第 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
  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12月26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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