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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延長保全處分(2025-12-31)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1 案號:消債全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宜姍  

代  理  人  賴維安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陳軒潼即賓士當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75號
),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11月5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4年3月2日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
    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
    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
    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
    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
    日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332號裁定保全處分,並於同日公告
    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
    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
    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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