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閱卷(2025-12-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2 案號:家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請求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113年度監宣字第590號監護宣告事件,業經
    本院受理在案。聲請人與相對人為債權債務關係,為維債權
    ,須調閱相對人之相關資料,爰依民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
    請閱卷(113年度監宣字第590號監護宣告事件)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卷內文書涉及當事
    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開之聲請,有致其受
    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
    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
    項、第3項規定自明。該條所規定之卷內文書,包括法院辦
    理該事件所製作之文書、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提出之文書,
    及法院依當事人聲請之證據方法,依法調取之相關文書,且
    依同法第363條第1項規定,包括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
    之效用者。而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為訴訟平等原則之例外,法院為此裁定應在不影響當事人行
    使辯論權之範圍內,始得為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
    7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
    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影
    本、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916號支付命令為證,惟聲請人
    並非113年度監宣字第590號監護宣告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
    當事人,復未提出已徵得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其閱覽、抄錄
    或攝影卷內文書之同意文件,且依聲請人所提資料,僅可認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具有經濟上利害關係,尚不足以釋明與系
    爭事件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閱
    覽系爭事件卷宗,即不應准許。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