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TCDV 分割遺產(2026-05-29)

一般民事糾紛 TCDV 2026-05-29 案號:家繼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楊南立  
視同上訴人  楊國慶  
            楊台香  

            尹采緹  

            尹緯童  
            楊鳳珍  

被上訴人    楊台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是請求分
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
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
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
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
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
分比例定之,且不因上訴人僅就其中部分裁判不服提起上訴而異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28、928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原告即被上訴人因分割所受利
益新臺幣(下同)105萬8619元計之(計算式:如附表所示遺產
價額總和635萬1713元×上訴人應繼分1/6=105萬8619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3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附表一:(金額:新臺幣)
編號 現存遺產    價額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10000) 159萬7736元 2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3) 55萬9800元 3 臺中健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及孳息 100萬元 4 臺中健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及孳息 100萬元 5 臺中健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及孳息 100萬元 6 臺中健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及孳息 100萬元 7 臺中健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及孳息 19萬2825元 8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及孳息 13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