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2026-01-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2
案號:家繼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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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沛嫺
被 告 陳建發
陳秀吟
陳建文(已於民國114年10月4日死亡)
關 係 人 陳澤凱即陳泓銘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關係人陳澤凱即陳泓銘為被告陳建文之承受訴訟人,續
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
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
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
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8日提起本件訴訟,嗣被告
陳建文於本件起訴後之114年10月4日死亡,而關係人陳澤凱
即陳泓銘則為其繼承人,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案
件索引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茲因上開關係人迄未聲明承受訴
訟,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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