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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V 離婚等(2026-04-10)

其他/待認定 TCDV 2026-04-10 案號:婚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婚字第510號
原      告  A03  

被      告  A0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壹、原告主張略以:兩造於民國71年2月22日結婚,聚少離多分
    開多年,每回臺中家裡,被告房間不給原告進入,晚上睡佛
    堂地板,長達10年之久,自102年分居後,就與被告成為路
    人,已失去共同建立永久持續性之精神、經濟或是性生活等
    多層面之生活關係之意願,感情已經日漸破裂疏遠,無法再
    共同生活、維持婚姻,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
    判決離婚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則以:原告睡佛堂,並非被告不讓原告進房,原告有自
    己的房間,因為原告睡覺會打呼,被告無法睡覺,所以兩造
    一人睡一間,原告去睡佛堂係因那間的冷氣不涼,佛堂的冷
    氣涼,原告就去佛堂睡覺。被告婚後勤勞持家,克盡婦責,
    照顧家庭,養育子女長大成人,未有任何過失,原告無權利
    訴請離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間應以誠摯相愛、
    互信為基礎,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若夫
    妻間實已難以共同相處,亦實無強行共組家庭致互相憎恨之
    必要。故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
    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揆其目
    的係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惟是否有難以
    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
    復之希望,此不可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
    認定,而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
    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
    以決之,倘客觀上確實難以維持婚姻生活者,自得請求裁判
    離婚。再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
    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之規定,
    其系爭規定之規範內涵,係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列舉
    具體裁判離婚原因外,及第2項前段規定如有難以維持婚姻
    之重大事由為抽象裁判離婚原因之前提下,明定難以維持婚
    姻之重大事由,應由配偶一方負責者,排除唯一應負責一方
    請求裁判離婚。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
    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系爭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
    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要旨參照);而揆其文義,夫妻就
    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均屬有責配偶,均得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本文之規定,請求與他方離婚,並不
    以雙方之有責程度輕重比較為要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
    字第161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兩造於71年2月22日結婚,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等事實,有個
    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是此部分自堪信
    為真實。
 ㈡關於兩造常年相處互動情形部分,業據證人即兩造之女A02到
    庭證稱:「(你父親從何時就到大陸工作?到何時為止?)
    我五專的時候,應該是二十年前去的。(你有提到你父親到
    大陸工作十多年,逢年過節要回家團聚會受阻原因為何?)
    父親回家想要吃年夜飯與家人團聚時,我母親會把他關在外
    面,他們兩人的相處負壓會很大,我母親不想跟他說話,我
    父親想要討好我媽時,我媽媽都會很強勢講話會很衝,我父
    親進來家裡時,可能晚上要睡覺時我媽媽會不准父親進房間
    ,父親僅能睡佛堂…(陳述狀所載的父母相處不愉快的時間
    有多久?)至少有二十年了。(你父親受到你母親及弟弟排
    斥沒有辦法回家去住跟正常的相處的原因為何?)我父母關
    係不好的原因就是因為我父母都有信奉一貫道,我父親在二
    十幾年前就有跟母親提說他想要去大陸那裡佈道,但以我母
    親的立場,我母親不希望父親長期在大陸,但是我父親覺得
    說他對這個家庭也有付出他該有的心血了,這是他的願望他
    想去,另一方面是因為我母親也許是更年期的關係二十幾年
    前他有一個狀況,就是他無法接受家裡任何人去接近他,我
    母親就是我或是弟第跟我媽講話,我母親就會轉過頭說不要
    跟他講話,他在家裡面就是燈都會關掉,讓人跟他相處負壓
    會很大,當時我弟弟及哥哥有帶他去看醫生但是查不出原因
    ,我母親就一直跟我們說因為你爸爸在外面有的沒有的我才
    會這樣,因為我母親的疑心病很重,所以覺得我父親外面有
    女人,也一直跟別人說我父親在外面有養小三…(依照你父
    親的陳述意見狀(本院收文章114年11月3日)所載,本人因婚
    姻聚少離多分開多年,每回臺中家裡妻子房間不給我進入,
    晚上睡佛堂地板,長達十多年之久,本人心灰意冷,是否屬
    實?)是事實。(是否有其他補充?)因為父母兩人關係已
    經不好好久了,我身為女兒覺得大家各過各的很好,因為一
    個在大陸,一個在台灣,現在牽扯的是金錢關係,若是排除
    金錢關係外,以我的觀點,我母親在家裡的關係他確實是比
    較強勢的角色,因為我父親長期在外,回家會知道要跟母親
    好一點,說話口氣好一點,但是我母親都是不接受,是拒絕
    的,不想溝通,兩人的相處是很痛苦的。」等語。
 ㈢本院審酌兩造因原告堅持前往大陸傳教佈道而感情生變,被
    告並因此對原告排斥,態度不佳,語氣不善,甚至拒絕原告
    進入房間,導致原告返家期間晚上均只能睡在佛堂地板,長
    達10多年之久,兩造間顯已無良性互動,無法正向溝通,感
    情並已降至冰點,依客觀情狀,難期兩造於婚姻關係中能再
    繼續相互體諒、扶持、甘苦與共,難認兩造夫妻情感仍有恢
    復之可能。是任何人處於同一情況下,均不願繼續維持婚姻
    生活,堪認兩造婚姻已生重大破綻且無回復之希望,有難以
    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且該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被告亦有可歸責之處。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
    定請求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子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