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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送達(2025-10-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0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729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相  對  人  王新惠即王麗珠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
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王新惠即王麗珠寄發如附件
    之債權讓與通知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
    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
    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通知函、債權讓與證明書、退件信封
    封面、本院93年度執字第10117號債權憑證等影本為證。本
    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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