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提存物(2025-10-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4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579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莊凱婷  
相  對  人  朱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存字第196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
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7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
幣100,000元(債券代號:A01107),關於相對人朱秀琴部分,
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兩造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87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存字第19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
    存在案。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
    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843號
    裁定影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存字第196號提存書影
    本、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正本為憑,並經本院調
    閱相關卷宗審核屬實。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
    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