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5-10-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2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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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426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余文琴
林佳琪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余文琴、林佳琪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票據法第123條所
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
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及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余文琴、林佳琪共同簽發之本票
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付款地為和
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所在地,經查該公司所在地設立
登記於臺北市內湖區,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
。
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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