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消債調解(2025-11-28)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司消債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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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42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張罡銘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消費
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前置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2項
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規定甚明
。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法院調解,漏未按相對人即債權人之
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繕本
或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發函通知於收受送達後1
0日內補正,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規定,應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謝明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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