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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消債調解(2026-03-02)

消費/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2 案號:司消債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98號
聲請人(即   王美麗  
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消費
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前置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2項
    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規定甚明
    。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法院調解,漏未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並按相對人即債權人人數提
    出繕本或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115年1月14日
    發函通知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
    此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應駁
    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謝明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周郁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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