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1-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2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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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大銘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阮大銘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
於114年12月3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㈠系爭不動產最新
第一類登記簿謄本,聲請人已於114年12月8日收受該通知,
惟迄未補正系爭不動產登記簿謄本,致本院無從審認該不動
產是否仍為相對人所有,及其所有人有無變動等情,亦無法
判斷是否已對債務人及不動產所有人為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
規定之通知陳述意見程序。是以,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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