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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1-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5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賈維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4年4月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3月12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
          款、透支、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
          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
          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賈維鋐,債務額比例:全部
            。
  嗣債務人賈維鋐於104年4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4,200,000元,
    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4年4月8日
    ,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
    務人自114年7月8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
    欠本金2,351,227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等影
    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區 大益  47 414.00 10000分之669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90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5層 五層:82.17 陽台:9.22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號5樓     共同使用部分: 大益段192建號,面積:21.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 大益段193建號,面積:70.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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