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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2-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5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熊家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⑴⑵111年10月25日⑶114年5月19
          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⑶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⑴2,980,000元⑵4,2
          00,000元⑶3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141年10月23日⑶144年5月18日
          止。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
          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⑵⑶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
          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
          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票據、信用
          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六)清償日期: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⑶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
          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
          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⑶熊家芬,債務額比例:⑴⑵⑶
          全部。
  嗣債務人熊家芬於⑴⑵111年10月26日⑶114年5月21日向聲請人
    借款⑴2,480,000元⑵3,500,000元⑶280,000元,約定有利息、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⑵141年10月26日⑶134年5月
    2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114年6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
    到期,計尚欠本金5,965,557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
    本、貸款契約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放款交易明細等影
    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屯區 長安段  464  3749 41/1000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88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16層 16層:98.27 合計:98.27 陽台:10.92 花台: 0.65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00巷0弄0號16樓之2     共同使用部分: 1.長安段1900建號,面積:653.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73/100000。 2.長安段1901建號,面積:571.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74/100000。 3.長安段1902建號,面積:729.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1/100000。 4.長安段1903建號,面積:348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74/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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