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2-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5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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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熊家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⑴⑵111年10月25日⑶114年5月19
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⑶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⑴2,980,000元⑵4,2
00,000元⑶3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141年10月23日⑶144年5月18日
止。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
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⑵⑶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
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
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票據、信用
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六)清償日期: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⑶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
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
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⑶熊家芬,債務額比例:⑴⑵⑶
全部。
嗣債務人熊家芬於⑴⑵111年10月26日⑶114年5月21日向聲請人
借款⑴2,480,000元⑵3,500,000元⑶280,000元,約定有利息、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⑵141年10月26日⑶134年5月
2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114年6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
到期,計尚欠本金5,965,557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
本、貸款契約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放款交易明細等影
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屯區 長安段 464 3749 41/1000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88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16層 16層:98.27 合計:98.27 陽台:10.92 花台: 0.65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00巷0弄0號16樓之2 共同使用部分: 1.長安段1900建號,面積:653.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73/100000。 2.長安段1901建號,面積:571.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74/100000。 3.長安段1902建號,面積:729.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1/100000。 4.長安段1903建號,面積:348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74/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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