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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1-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0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元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㈠㈡110年6月1日。
  (二)權利種類:㈠㈡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㈠3,200,000元㈡1,7
          1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㈠㈡140年5月28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㈠㈡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六)清償日期: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㈠㈡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
          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
          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及按墊付日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㈠㈡丁元宏,債務額比例:全
            部。
  嗣債務人丁元宏於㈠㈡110年6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㈠266萬元㈡14
    2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㈠㈡140
    年6月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
    益。詎債務人自㈠㈡114年6月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
    部到期,計尚欠本金㈠2,404,196元㈡1,284,997元及利息、遲
    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契
    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潭子區 大新  190 956.84 10000分之107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31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12層 九層:58.03 陽台:7.46 雨遮:1.39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9樓之2     共同使用部分: 大新段1339建號,面積:2047.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8 大新段1340建號,面積:374.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8 (含停車位編號55,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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