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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2-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9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黃隆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啟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3年2月2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9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2月10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
     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
          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
          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
          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4.733%之利
          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啟鑫,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王啟鑫於103年2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2,550,000元
    ,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3年2月25
    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
    債務人自114年9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
    期,計尚欠本金1,302,734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特約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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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催告函、回執聯、本院114年度司執源字第149831號函等
    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
    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
    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區 中清段  308  532 421/1000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68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6層 2層: 77.98 合計:77.98 陽台:12.97 花台: 4.06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0號     共同使用部分: 中清段2699建號,面積:628.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2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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