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2-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5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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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兼債
務人 陳恩娟即陳靜茹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千綾即陳靜茹之繼承人
陳與宏即陳靜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
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同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亦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陳靜茹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
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㈠㈡112年8月18日。
(二)權利種類:㈠㈡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㈠1,680,000元㈡2,9
9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㈠㈡142年8月16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㈠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
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㈡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
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
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票據、信用
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六)清償日期: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㈠㈡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
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
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㈠㈡陳靜茹,債務額比例:全
部。
嗣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陳靜茹於㈠㈡112年8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
㈠2,490,000元㈡1,4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
金,清償日期為㈠132年8月21日㈡142年8月21日,應按月繳納
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㈠㈡114
年2月21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
計3,89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即
被繼承人陳靜茹業於114年3月16日死亡,全部抵押物於114
年8月4日因分割繼承登記與相對人陳恩娟,其抵押權不因此
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個
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
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
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
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
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東區 旱溪 179-114 469.00 10000分之416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630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6層 4層:59.24 陽台:10.61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4樓之3 共同使用部分: 旱溪段5638建號,面積:532.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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