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0-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0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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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陽曉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陽曉嵐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設定新臺
幣(下同)⑴1,770,000元⑵2,9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139年1月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於民國109年1月8日登記在案
。
㈡嗣債務人陽曉嵐於民國109年1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470,000
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33年1月9日止),②2,480,000元(自民國
114年1月3日重新變更繳款方式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至民
國133年12月3日止,借款金額為2,211,754元),皆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民國114年5月3日起即未依
約繳納本息,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
約定書、房屋貸款增補約定書、貸放餘額明細、存證信函及
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區 新賴厝廍二段 1053 53.48 100000分之760 2 臺中 北區 新賴厝廍二段 1056 1,908.85 100000分之76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048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12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五層51.84 總面積51.84 陽台6.84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號5樓之2 共有部分:新賴厝廍二段2129建號2,581.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67 新賴厝廍二段2130建號834.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37 新賴厝廍二段2131建號1,002.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96 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19號,車位分配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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