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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0-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2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林旆君  
相  對  人  陳明堂  

債  務  人  陳仁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0年11月1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0年11月15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墊款、保證、信用卡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
          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4.733%之利息
          。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仁漢,債務額比例:全部
            。
  嗣債務人陳仁漢於①②109年11月12日③110年11月30日④112年9
    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①②500,000元③3,500,000元④1,000,000
    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①②114年1
    1月12日③115年11月30日④117年9月18日,並邀相對人陳明堂
    為連帶保證人於⑤110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⑤4,600,000元
    ,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
    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①61,97
    4元②62,452元③1,212,562元④708,746元⑤3,620,708元及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貸款契約
    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
    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114年9月30日具狀陳報:相對人陳明堂為連帶保證
    人,有向聲請人借款乙事,惟抗辯相對人不動產質借債務金
    額僅為3,620,708元,超過此部分金額相對人無承擔之義務
    ,相對人願承擔償還新臺幣3,620,708元之債務等語。惟相
    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
    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
    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
    ,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
    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
    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
    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
    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
    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烏日區 光日  576 183.15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8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商用 鋼筋混凝土造 3層 一層:68.03 二層:68.03 三層:68.03 屋頂突出物:9.15 合計:213.24 陽台:23.44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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