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1-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7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廖建堯
債 務 人 葉宏竣即葉高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
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
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
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葉宏竣即葉高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
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52萬元②2
04萬元③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
國(下同)①136年1月16日②136年1月16日③140年9月27日,債
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葉宏竣即葉高誌於①106年1月20日②110年9月30日③10
6年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10萬元②50萬元③170萬元,按月
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
金共3,567,06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
全部到期。又債務人雖已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
登記予相對人廖建堯,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
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
,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約定書、房屋貸款增補
約定書、貸放餘額明細、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相對人雖陳報積欠數額不符,惟仍未否
認債權存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屯區 北屯段 229 2,813.00 100000分之582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24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2層 四層:81.14 合計:81.14 陽台:7.94 花台:0.92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號4樓 共同使用部分:北屯段7345建號,3,059.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54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