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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1-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0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峻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張峻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貸款、價
    金、手續費、借款、墊款、保證、票據、損害賠償、應收帳
    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
    之費用所生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7,228,000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2年6月18日,債務
    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持有第三人展曳交通有限公司、張洧豪、姜尹幀與
    相對人張峻瑋於民國112年6月19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新
    臺幣7,228,8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4年7月26日之本票1紙。
    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尚欠本金共3,61
    4,4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
    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
    本1紙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潭子區 豐興  1148 0.87 22分之1 2 臺中 潭子區 豐興  1149 4.50 22分之1 3 臺中 潭子區 豐興  1219 100.37 全部 4 臺中 潭子區 豐興  1233 383.00 22分之1 5 臺中 潭子區 豐興  1273 72.51 22分之1 6 臺中 潭子區 豐興  1279 195.36 22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85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003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宅、樓梯間 一層49.88 二層47.51 三層44.76 突出物一層22.68 合計164.83 陽台19.76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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