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09-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3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林中一即尤惠美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芳如
林芳宇
林冠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
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
,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緣被繼承人即債務人尤惠美於民國102年4月22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
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
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設定新臺幣18,24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2年4月21日,債務清
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於民國102年4月26日
登記在案。
㈡嗣被繼承人即債務人尤惠美於民國102年4月30日向聲請人借
款①5,200,000元②10,000,000元,皆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
償還。詎被繼承人即債務人尤惠美於民國112年9月16日死亡
,前開借款自利息請求日起(①民國114年5月30日②114年8月1
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3,428,366元及利息,
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林芳如、林芳宇
、林冠樺及債務人林中一等為尤惠美之繼承人,相對人林芳
如、林芳宇、林冠樺並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畢繼承登記,因
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尤惠美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且均未
聲請拋棄繼承,而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所有權,依前開
說明,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
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特約事項影本各乙份、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貸放餘額明
細乙份、戶籍謄本乙份、繼承系統表乙份、司法院家事事件
公告查詢結果影本乙份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屯區 福星 459 3,016.01 林芳如、林芳宇、林冠樺各300000分之856 2 臺中 西屯區 福星 464 383.01 林芳如、林芳宇、林冠樺各300000分之856 3 臺中 西屯區 福星 471 207.22 林芳如、林芳宇、林冠樺各300000分之856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03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15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十三層126.92 總面積126.92 陽台15.51 雨遮9.42 林芳如、林芳宇、林冠樺各3分之1 台中市○○區○○路000號13樓之2 共有部分:福星段527建號5,559.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53 福星段528建號9,867.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61 (含停車位編號087,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02) (含停車位編號11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02)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