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1-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7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楷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簡楷峻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編號1及編號2之不動產,
為對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564萬元
及69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均為民國(
下同)138年7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簡楷峻於民國108年7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①470萬元②
581萬元,自借款日起以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
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
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分別自①114年3月25日②114年6月25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8,959,908元及利息、違
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房貸抵押貸款約定書、貸放餘額明細、存證信函等影本
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清水區 市鎮北 273 2,394.61 100000分之771 2 臺中 清水區 市鎮北 273 2,394.61 100000分之774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87 臺中市清水區市鎮○段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15層 二層:90.53 合計:90.53 陽台:9.58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二樓之3 共同使用部分:市鎮○段0000○號,2,055.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71 市鎮○段0000○號,4,152.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3分之1 (含停車位編號112,權利範圍123分之1) 市鎮○段0000○號,2,105.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48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2 988 臺中市清水區市鎮○段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15層 二層:90.88 合計:90.88 陽台:9.57 雨遮:2.09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二樓之5 共同使用部分:市鎮○段0000○號,2,055.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74 市鎮○段0000○號,4,152.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3分之1 (含停車位編號113,權利範圍123分之1) (含停車位編號114,權利範圍123分之1) 市鎮○段0000○號,2,105.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54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