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4
案號:司執助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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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助字第943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白芸昀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北高雄分行之存款債權並聲請查詢集保、勞保、郵局存款
等資料,該第三人所在地係位於高雄市三民區,非在本院轄
區。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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