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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4 案號:司執助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助字第943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白芸昀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北高雄分行之存款債權並聲請查詢集保、勞保、郵局存款
    等資料,該第三人所在地係位於高雄市三民區,非在本院轄
    區。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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