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9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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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838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陳彥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駱宜慶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聖地慈惠堂之薪資債權為
強制執行,並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帳戶資料、勞保及
人壽保險投保資料,惟查第三人址設「花蓮縣○○鄉○○村○○0
街000號」,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花蓮縣吉安鄉,依首揭規
定,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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