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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373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邱彥倫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麗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麗美強制執行,惟無法查知債
    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請求本院調
    查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再予執行,顯見本件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又債務人住所地
    係在屏東縣,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首揭
    條文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
    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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