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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5-10-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334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嘉雯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分享家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台南分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新市分行之薪資及存款債權
    ,並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債務人之郵局、勞保
    資料後執行,惟本件具體指明執行標的第三人公司所在地設
    於臺南市,此有債權人提出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可稽,
    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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