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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9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782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關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關鎮強制執行,惟無法查知債務
    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請求本院調查
    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再予執行,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又債務人住所地係
    在新北市永和區,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
    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
    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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