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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396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邱彥倫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威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2項及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威志強制執行,惟無法查
    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請求本
    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調查債務人壽保險投保
    資料再予執行,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
    行為地係屬不明。又債務人籍設南投縣,此有債務人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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