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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8862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孫新渝  
           住○○市○○區○○路○段0號6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恆瑄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存款、人壽保險投
    保等資料,其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另債權
    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嘉義
    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
    為係在嘉義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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