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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5-09-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787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庭萱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號8
                        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粢宥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
    務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
    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
    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
    、第2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逕發債權憑證,依前揭規定,應由債務人之
    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惟查,債務人之戶籍現設於
    彰化○○○○○○○○,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應認債務人
    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復經本院查詢債務人之遷
    徙紀錄,其最後之住所設於彰化縣彰化市四維路,依上開規
    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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