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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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763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鴻其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雖於民國114年6月5日向本院聲請執行查詢債務人之
保險投保資料,惟該次債權人僅單純聲請查詢資料,並無一
併聲請執行。債權人於114年8月28日再聲請執行債務人李鴻
其在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依
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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