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5-09-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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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8887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立龍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侑庭、張嘉恆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
更正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
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
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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