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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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373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榮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榮凱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債權讓與通知書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於民國114年
10月29日通知債務人,但債務人黃榮凱已於民國114年03月1
4日因案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有法院在監在押
簡列表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規定
,該債權讓與通知書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方屬適法,債權
人雖於上開期日對債務人戶籍地址為合法送達,但未對債務
人現所屬監所單位合法送達,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依上開
法條之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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