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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27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純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1,5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
    約書,於自民國108年8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借
    款利率依年利率6.3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
    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9,051元
    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
    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
    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
    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緣債務
    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6月17日向債權
    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03%計算,債務人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
    債權人借款173,48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
    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
    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
    併予陳明。(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
    國112年7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
    率7.0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
    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9,21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
    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
    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
    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四)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
    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6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
    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
    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9,77
    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
    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
    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
    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五)
    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52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9051元 李純緯 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34% 002 新臺幣173488元 李純緯 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03% 003 新臺幣59218元 李純緯 自民國114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04% 004 新臺幣79770元 李純緯 自民國114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6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9051元 李純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73488元 李純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59218元 李純緯 暨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79770元 李純緯 暨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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