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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63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宏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824元,及本金新臺幣49,0
    67元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
    1年3月7日、113年4月10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
    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
    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
    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
    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查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6日止,帳款尚餘51,824元,及其
    中本金49,067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
    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三)另按
    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予陳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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