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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35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壹佰玖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374,469元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7年8月19日、103年6月13日
    、102年10月2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
    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
    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
    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
    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
    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
    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12月9日
    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379,193元,及其中本金374
    ,469元未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9日止,帳款尚餘379,193元及
    其中本金374,469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
    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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