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30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謝文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貳仟玖佰捌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謝文政於民國110年08月17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
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
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緣相對人謝文政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2959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
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
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
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
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
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
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
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
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
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
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43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謝文政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880% 002 新臺幣272381元 謝文政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