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0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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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59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劉瓊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參仟玖佰零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劉瓊如於民國114年06月0
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
114年11月16日止未受償之利息7607。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
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
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
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
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
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劉瓊如
於民國113年04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
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
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
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
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
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
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
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劉瓊如於
民國112年02月07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
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
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緣相對人劉瓊如於民國102年08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0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
64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
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
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
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
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
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
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
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
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
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
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
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35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3000元 劉瓊如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840% 002 新臺幣159359元 劉瓊如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000% 003 新臺幣746493元 劉瓊如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11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880% 004 新臺幣265082元 劉瓊如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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