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0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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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39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峻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參拾貳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
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12月26日開始與債權
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
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
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
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
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
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27日止,帳款尚餘95,632元
,及其中本金89,849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
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
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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