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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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5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鄭安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貳佰肆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安良於民國92年06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
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
國92年06月19日起至民國93年06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
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11月21日止累計178,246元正未給付,其中
39,139元為本金;139,10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254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9139元 鄭安良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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