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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4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許平    
債  務  人  川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俊達  
○                      號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柒仟參佰
      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肆佰壹拾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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