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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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3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氏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肆佰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張氏玉於民國109年11月19
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19日起至
民國122年06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20日止累計98,038元正未給付,
其中95,709元為本金;2,32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張氏玉於民國110年
0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17,717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8
日起至民國122年06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20日止累計78,544元正
未給付,其中76,793元為本金;1,75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㈢債務人張氏玉向
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
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05
日止累計36,818元正未給付,其中36,067元為消費款;751
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
息。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23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709元 張氏玉 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6793元 張氏玉 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6067元 張氏玉 自民國114年1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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