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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46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邱芷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
    ,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4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
    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
    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00,000
    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
    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
    ,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
    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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