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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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29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郭祐銘
債 務 人 林助信律師即陳定檒之遺產管理人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人林謙浩」之記載,應更正為「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嘉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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