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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29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郭祐銘  
債  務  人  林助信律師即陳定檒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定檒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管理
    被繼承人陳定檒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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