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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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2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宇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零參佰貳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宇坪於民國111年09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4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16日起至民國121年05月21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69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11月11日止累計1,486,876元正未給付,其
中1,409,652元為本金;77,13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宇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11月11日止累計63,452元正未給付,其中58,
106元為消費款;5,346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3125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0000000元 張宇坪 自民國114年11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6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58106元 張宇坪 自民國114年11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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